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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慈善组织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开展募捐活动行为的通知
发布机构:       信息来源:宁波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0-02-06 阅读:
各区县(市)民政局,市级慈善组织: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市各级各类慈善组织积极行动,凝聚社会力量,弘扬慈善正能量,为我市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社会各界踊跃支持和参与疫情防控之际,为规范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行为,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支持慈善捐赠。市民政局将进一步广泛发动社会组织参与疫情防控,支持社会各界通过定向捐赠或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捐赠物资及资金,积极争取财政、税务部门支持,尽快落实好2020年度慈善组织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相关政策,为符合条件的捐赠企业和个人减免所得税。市民政局报请省民政厅批准,确定宁波市慈善总会、宁波市红十字会为我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受赠人,通过上述组织接收的国家规定的防控疫情的物资及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规范公开募捐行为。根据《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慈善组织开展疫情防控方面的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且符合本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制定募捐方案,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慈善中国”网站进行公开募捐活动方案备案并公开。为简化备案流程,我市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均通过“慈善中国”网站备案,实行网上办理。为应对本次突发疫情,暂未通过“慈善中国”网站办理公开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10日内补办相关备案手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基于与本次疫情防控有关的慈善目的,可以与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宁波市慈善总会、宁波市红十字会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慈善组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等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应主动向相关平台出示登记证书和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三、确保信息公开透明。慈善组织在开展本次疫情防控的公开募捐中,应当清晰标识募捐项目为疫情防控,必须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募捐所得和捐赠款物的去向应及时向募捐对象公布,至少每3天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募捐情况和物资资金分配流向情况,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监督。根据民政部《慈善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慈善组织还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慈善中国”网站)公开下列信息:(一)募得款物情况;(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三)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四、保障志愿者的权利。针对慈善组织在此次疫情防控工作中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的情况,相关慈善组织要严格按照党委政府疫情防控总体部署,在当地志工委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下,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合理确定服务半径,依法有序开展疫情防控志愿服务,原则上不跨区域开展志愿服务。倡导慈善组织通过宁波WE志愿平台招募志愿者,发布相关志愿服务岗位。招募志愿者的慈善组织应当公示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告知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要比平时加倍重视志愿者安全防护的管理和培训,严格落实志愿者的防护措施和安全培训。

五、强化督促指导。全市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督促指导各类慈善组织健全完善捐赠款物接收和分配管理机制,加强与定点诊疗医院等接收单位对接,建立快速便捷分配通道,以最快速度将爱心捐赠送达疫情防控工作第一线。督促指导各慈善组织建立疫情防控期间捐赠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制度,加强对慈善组织防疫募捐使用情况的监管。
 

宁波市民政局
2020年2月6日

通知原文件下载:《宁波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慈善组织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开展募捐活动行为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