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市级社会组织2014年度检查和2015年度评估工作的通知 甬民发〔2015〕16号 |
发布时间:2015-02-11 阅读:次 |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宁波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民政局将组织开展2014年度市级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年检另行通知)年检和2015年度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度检查工作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 凡在2014年6月30日(含)以前经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登记的社会组织均须参加年检。 根据《宁波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014年度获得4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含复评),简化年检程序,网上预审通过后不需要再报送纸质材料。 (二)年度检查的时间和程序 社会组织应于2015年5月31日前,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1.信息采集。参检社会组织自3月1日起登陆“宁波社会组织网”(http://nbshzz.nbmz.gov.cn),点击“网上年检平台(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输入用户名(社会组织的中文全称)、密码(初始密码为:111111)、识别码(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前8位)、验证码后登陆,进行单位信息维护,补录社会组织负责人等相关信息。 2.网上填报。社会组织进行单位信息维护后,逐步进行网上年检报告书的填报。各社会组织应认真填写,保证填报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因填写错误造成的不良后果,由社会组织自行承担。 3.网上预审。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填报信息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预审,预审通过的社会组织登陆系统自行下载并打印年检报告书(正反面复印一式三份,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正反面复印一式两份);预审未通过的社会组织,按照退回理由进行补正,直至预审通过。 4.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社会组织将年检报告书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由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 5.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社会组织将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的材料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直接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报送材料的截止日期为5月31日,逾期将不予受理。社会组织报送的年检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日内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不予受理。 6.年检信息公示。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宁波社会组织网”向社会公示年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年度检查应提交的材料 1.网上预审通过的《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其中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为一式两份); 2.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3.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年度检查的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社会组织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年检结论。必要时可以对发现可能有重大财务问题的社会组织进行财务审计;也可以采取随机抽检的方式,对社会组织开展实地年检。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社会组织在2014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能够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不合格”: 1.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4.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5.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6.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7.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法人基本条件的; 8.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9.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0.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11.重大活动不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以及被有效投诉举报的; 12.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而未按要求建立的; 13.财务制度不健全,未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4.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6.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17.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18.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19.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20.社会团体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限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21.在职公务员(含参公)在行业协会兼职或党政领导干部(含离退休)未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在社会团体兼职的; 22.不履行相应程序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23.民办非企业单位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24.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董事会的; 25.民办非企业单位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 26.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7.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章程行为的。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三个月。整改期满,社会组织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对“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和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2015年度评估工作 (一)年度评估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组织(含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应当申请参加评估: 1.经市民政局登记成立,且上两年度检查合格,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2.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参加过2013年度等级评估并获4A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实行动态跟踪复评。在等级有效期内,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提出晋级评估,申请晋级评估必须在上一次评估结果满2年以上。 (二)评估内容 以2013年、2014年的基础数据和基本情况为主。社会团体分为行业性、学术性、专业性(专业性体育类社团单设)、联合性四类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四个方面;民办非企业单位分为教育职业培训类、体育类、其他类三类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四个方面;基金会分为公募和非公募二类评估,目前仅针对非公募基金会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四个方面。各分类评估指标及评估申报材料将于2月底发布,需要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可登陆宁波社会组织网(http://nbshzz.nbmz.gov.cn)查阅、下载。 (三)评估方法 参评社会组织申报、评估专家组实地评估与评估委员会审定相结合;资料审查与实地考察相结合;单设财务管理评估,委托第三方对参评社会组织2013-2014年度财务管理实施审计。 (四)时间安排 自2015年2月启动,至10月底结束,具体安排: 1.2月份,发布评估工作通知及分类评估指标; 2.3月—5月底,参评社会组织申报,对照评估指标和评估材料目录,准备参评材料。5月31日前,参评社会组织将填写完成的《宁波市社会组织评估申报表》和本社会组织近两年运转情况书面报告装订成册(一式两份)随同年检材料报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3.6月—9月,评估专家组进行实地评估(含财务评估,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提出初评意见; 4.10月,评估委员会终评,确定评估等级并公示。 三、工作要求 社会组织年检和评估工作是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与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好各项社会组织培育扶持政策的基础性工作。各县(市)区和市属各业务主管单位要把年检和评估工作作为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重要抓手,积极动员,精心组织,指导督促社会组织做好年度检查和评估工作。各参检(评)社会组织要认真做好年检和评估的自查自评工作,并积极配合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做好年检初审和审检工作,以及评估专家组做好实地考察和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工作,通过以检(评)促建,切实提升服务能力。 各县(市)区要及时组织开展本地区社会组织年检和评估工作,并将本地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和评估等级信息录入市社会组织管理系统,并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社会组织年检工作总结(含年检分析报告)和评估工作总结应分别于7月底前、12月底前报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社会组织在参加年度检查和评估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一)社会团体年检和评估联系人:翁晓晖,联系电话:87745973;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年检和评估联系人:吴 敏,联系电话:87213790。 (二)年检填报系统故障咨询:87170506,87175829。 (三)年检和评估材料报送地址: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203室(育才路265号)。 宁波市民政局 2015年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