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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部署开展全市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
发布机构: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2-05-24 阅读:

近日,宁波市民政局印发通知,决定于今年5-12月,在我市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法人类型的社会服务机构(即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个体、合伙、已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服务机构)中开展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通过社会服务机构对照自查、登记管理机关抽查审计等步骤,进一步加强社会服务机构规范管理,落实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属性,推动社会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

《通知》明确,本次专项行动重点对下列违规行为进行监管:

(一)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的;

(二)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组织法定账簿核算、将本组织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或者将以本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收入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收取的;

(三)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的;

(四)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的;

(五)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的;

(六)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

(七)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

(八)兼职理事、监事参加决策、监督等履职行为时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的;

(九)假借“公益”“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或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的;

(十)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不收回的;

(十一)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价格不公允,或者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的;

(十二)具有其他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的行为。

《通知》要求,专项行动分两个实施步骤:

(一)5月至8月为社会服务机构对照自查阶段。各社会服务机构要对照监管内容,逐条逐项认真进行自查,并在各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和督促下,于8月底前完成自查整改。涉及履行民主决议程序、收回被侵占财产、股权变更等情形或存在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方案或提出改进措施。整改要求如下:

1存在监管内容中第1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收回被侵占的开办资金等方式整改;

2存在监管内容中第2-8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收支如实入账、收回账外资金、收回所得收入、规范支出、收回违规支出等方式整改;

3存在监管内容中第9-11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停止违规活动、消除不良影响、规范关联交易、终止违规关联交易、收回财产或收益等方式整改。

(二)5月至9月为登记管理机关抽查审计阶段。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一定比例(市民政局按照10%比例)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抽查审计,在常规审计的基础上重点围绕上述12个方面进行检查,并结合年检工作落实非营利监管要求。各社会服务机构对年检、抽查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过召开理事会、监事会等决策、监督程序,认真研究问题整改方案和措施,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报送整改情况报告。民政部门将根据问题情形、整改情况等作出相应年检结论、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

《通知》强调,各社会服务机构要高度重视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组织专题研究,明确工作要求,抓好自查整改,围绕非营利属性健全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实现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年检和“双随机”抽查等工作,通过媒体宣传等手段,加大对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的监督检查力度,并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公开曝光、年检降档、评估降级等措施,确保专项行动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