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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财务管理知识(2020年)
发布机构:宁波市社会组织促进会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05-15 阅读:

为保证“市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顺利实施,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与有效使用,依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宁波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甬民计〔2018〕8号)及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现就2020年项目财务管理和审计有关问题答复如下,请项目执行单位遵照执行。
 

1.项目资金管理要遵循哪些原则?

答:本文所称项目资金包括市级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市级专项资金是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培育发展的补助资金,即宁波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级专项资金)。

配套资金是项目执行单位取得的与本项目用途相同、使用于本项目的其他资金,包括其他财政资金、社会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

市民政局选聘会计事务所对项目执行单位的全部项目资金进行审计。  

项目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项目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

(2)专款专用:项目资金使用应以项目申报表确定的工作目标和承诺为依据,全部用于申报书所规定的受益对象和服务活动,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挪用其他项目资金。

(3)经济合理:项目资金使用和支出要厉行勤俭节约,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力争做到经济、合理、高效。
 

2.项目为什么要编制预算?怎样编制?

答:(1)项目目标、具体内容及要求,按照本年度项目通知和经完善后的项目申报表执行。项目预算是项目评估验收、财务审计、绩效评估重要依据之一,因此项目执行单位应高度重视,做好项目预算编制相关工作。

(2)项目执行单位编制预算按以下步骤:

第一步,阅读项目申报文件、申报表及填表说明等相关资料,根据项目目标、项目评估验收标准,在申报书中列明项目计划。

第二步,根据项目计划所列的主要工作,按照相关费用标准,科学合理预计产生的费用,按照“社会服务支出、固定资产购置支出、项目执行费用”三大类分别进行明细列报。

项目预算中应简要列明支出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活动事项的名称、服务受益人数和次数、费用种类和费用标准等。

费用标准:国家有规定标准的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无相关规定的,费用标准应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并遵循经济节约的原则。  

第三步,再区分哪些在“市级专项资金”中支出,哪些在“配套资金”中支出。

第四步,分别计算资金支出比例,其中市级专项资金支出三大类的比例为:社会服务支出≥75%,其他两项合计≤25%。比例要求如未达到,逐步调整至符合比例要求。

专业社工服务人员(专业技术服务人员)支出不高于市级专项资金的30%,即≤30%。

配套资金的支出不做比例要求。
 

3.“社会服务支出”可以列支哪些费用?

答:社会服务支出是指直接用于受益对象和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支出。社会服务支出按照不低于市级专项资金的75%编报。

资金集中用于急需开展的服务活动。

项目不资助基建、研究、投资、旅游、软件系统开发等活动,并控制“发放款物支出”在市级专项资金的比例。

社会服务支出可以列支以下6种费用。

(1)培训费
   培训费是项目执行中对服务对象开展培训所必须发生的各项费用,培训费执行甬财政发〔2019〕393号的规定,且不得超出规定的标准。

①综合培训费用。除师资费以外,开展培训的其他费用总额(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内据实报销,各项费用之间(除伙食费外)在定额之内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培训费用、伙食费不要超过定额标准。培训时间不足一天的,一般不安排住宿,费用发生情况按项目分别计列,并控制在综合定额的一半以内。培训地参训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举办的培训,市级机关和中心城区范围内参训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入驻的以外,不安排住宿。

综合培训费用   400元/天·人

其中:伙食费   100元/天·人

②师资费。有培训内容的项目,可以在预算中单独申报师资费。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的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内外交通费等。项目不得列支执行项目的社会组织工作人员或项目管理部门人员的讲课费。

讲课费执行标准(税后):

人员类别 讲课费标准
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 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
副高级技术职称 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
正高级技术职称 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2)劳务费

劳务费是指项目执行中发生的支付给在本组织无工资性收入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包括专家咨询费、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志愿者补贴等。项目不得向本组织工作人员及项目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支付劳务费。

①专家咨询费标准(税后)

高级技术职称   500-800元/天·人;第三天起400元/天·人

其他技术职称   300-500元/天·人;第三天起300元/天·人

②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标准(税后)

一般不超过本市的上年社会平均日工资。

③志愿者补贴

包括餐费、市内交通费等补贴,不超过100元/天·人。

讲课费和专家咨询费超过标准的,又是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所需的,可作为配套资金列支。

(3)专业社工服务人员(专业技术服务人员)

开展专业社工服务活动或以专业社工服务活动为主的项目,可列支本组织专门从事社工服务人员的工资性支出。本项支出在市级专项资金中列支的,不得超过市级专项资金的30%。

为不断提升市级专项资金项目的专业水平,提倡并鼓励社会组织工作人员考取专业社工职称,运用社会工作理念和专业方法,开展各类社会服务工作。

专业社工服务,是指在各类项目中,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人员运用个案、小组活动、社区活动等三种工作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的专业服务。

专业社工服务人员是指具有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或社会工作相关6个月以上专业培训并具有5年以上社会工作经验,并且在本项目中专门从事专业社工服务的人员。

编制预算时,应列明专业社工服务的人数、工作时间、费用标准,并将本组织社工服务人员工资与外聘社工服务人员的劳务费分别单独列示。费用按工作次数及时间计算,每天的费用标准应不高于我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

本组织社工服务人员的工资性支出未单独编制工资单的,需列明投入工时及分摊比例。

预算未申报的本组织社工服务人员的工资性支出,不得列支。

项目执行单位应保留社工服务人员的工作时间记录、费用分摊表等。

其他类似以专业技术服务为主要内容的项目,且以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成本为主的,可比照执行。

其他项目不得在市级专项资金中列支本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等工资性支出。

(4)交通费(专家、志愿者、受益对象)

开展服务支出中的交通费,是指项目执行过程中必须发生的专家、志愿者和受益对象的差旅费和市内交通费等,列支的交通费应与开展项目直接相关,并符合经济节约原则。差旅费应参照《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发〔2019〕392号)文件执行。

专家的交通费,可以支出差旅费和市内交通费;志愿者的交通费,可以支出集中活动交通费;受益对象的交通费,可以支出集中活动交通费,出行困难的受益对象可以支出差旅费和市内交通费。

本项支出不包括工作人员、培训对象的市内外交通费。

(5)发放款物支出
   拟发放的款物是开展项目所必需的,包括发放给受益对象的救助款、补贴和物资等。不可以列支受益对象的误工费补贴。

编制预算时,本着节约、适用、满足基本功能的原则,列明预计发放款物的种类、数量、标准和金额,减少在市级专项资金中列支的金额和比例。

(6)其他   

指开展项目所必需的、符合项目主旨的,且无法归入上述类别的其他社会服务支出。

编制预算时,列明预计支出的名称、数量、标准和金额。

预算未申报的其他社会服务支出不得列支。
 

4.“固定资产购置支出”可以列支哪些费用?

答:“固定资产购置支出”与“项目执行费用”两项合计,按照不高于市级专项资金的25%编报。

固定资产购置支出指为受益对象开展服务所必须的资产类购置支出,包括服务设施支出、办公设备支出。

对于必须购置固定资产的项目,本着节约、适用、满足基本功能的原则,编制预算时列明购置固定资产的具体种类、数量、金额,金额必须按照固定资产的项目周期折旧成本编报。

预算未申报的固定资产购置支出不得列支。
 

5.“项目执行费用”可以列支哪些费用?

答:项目执行费用包括执行项目所必须的交通、会议、印刷宣传等费用。可以列支以下4种费用:

(1)交通费

交通费是指项目执行过程中必须发生的、与执行项目直接相关的本组织项目执行人员的差旅费和市内交通费,以及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不得列支项目无关的交通费用。差旅费应参照《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发〔2019〕392号)的要求执行。

编制预算时应列明预计发生交通费的金额。

(2)会议费

为开展项目的会议包括项目启动会、项目实施期间的会议和项目总结会等。项目执行单位应严格控制会议的数量和规模。会议费执行甬财政发〔2014〕267号文件的规定,且不得超出规定标准。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和医药费等,实行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报销,各项费用之间(除伙食费外)在定额内可以调剂使用。

编制预算时应列明会议的名称和内容、会议对象和人数、天数、标准。

三类会议的标准

综合定额标准    400元/天·人

其中:伙食费    120元/天·人

其中:住宿费    200元/天·人

(3)印刷、宣传费

印刷、宣传费是项目执行中必须发生的费用。

编制预算时列明印刷、宣传的种类、标准。

(4)其他

指除执行项项目所必须的、与开展项目直接相关的上述费用外,开展项目所必须的其他费用。

配套资金中的其他费用可以列支项目执行项目的本组织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在预算中列明人员工资的数量、标准和金额。但不得列支项目执行单位的房租、水电费、折旧等机构运行费用。
 

6.项目实际执行中,遇到支出发生变化的情况,资金预算是否可以调整?

答:(1)项目首次电子在线申报后,经评审获得通过并经立项公告的单位,根据项目初评意见,对项目内容、预算编制进一步完善,对方案不合理、内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进行预算调整,经市民政局、会计师事务所审定,报送完善后的申报表(含预算表),一式三份,作为执行预算的依据。

(2)项目执行单位应按照申报的预算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项目资金,对于确因项目内容、服务类型、受益人群等发生变化而导致项目不能按所申报的预算执行的,或实施区域、预算支出标准发生较大变化的项目,应于9月15日前提出预算调整申请。

(3)不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事项:

项目主要内容未发生重大变化并保证原有项目目标可以实现的前提下,各子项之间实际支出金额与预算金额变化不超过原预算金额15%的;

将节约的固定资产购置支出用于社会服务支出或项目执行费用的;

将节约的项目执行费用用于社会服务支出的;

项目执行费用各子项之间调剂使用的;

其他对预算未产生原则性影响的情况。

上述事项的变化,不得超出专项资金使用相关规定。
 

7.项目受益对象怎样选择、怎样确认?

答:项目执行单位应确保所选择的受益对象符合项目申报表的要求,履行受益对象确认程序。

(1)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提供服务的特点,参考《受益对象确认书》格式文本,印制格式化的《受益对象确认书》(见附件)。其中受助方式、受助名称、规格等可以适当修改,其他必要内容必须保留。

若同一受益对象多次受益(接受多种服务种类或多次接受服务),可在《受益对象确认书》列明总金额,另附证明材料或明细清单。

(2)由受益对象在《受益对象确认书》上签字确认接受服务的内容和金额等。受益对象为个人的,由受益对象或其监护人签字确认,受益对象为单位的,由受益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确认。

(3)《受益对象确认书》一式两份,由项目执行单位和受益对象各持一份。项目执行单位妥善保管《受益对象确认书》,并装订成册,编制受益对象汇总表。确认书上应印有:“受益人请注意:为保证项目实施的有效性,市民政局将采用电话等方式就您是否接受过服务、服务方式、资助金额等进行抽查和回访,请您予以配合,谢谢!”市民政局将使用电话等方式对受益对象是否接受服务、服务方式、服务质量等内容进行抽查和回访。

(4)项目执行单位应加强受益对象确认的管理,在服务过程中、回访中向受益对象宣传、确认受益相关事项,确认受益对象的联系方式,并告诉受益对象有可能接到市民政局关于受益事项的回访电话,请予以配合。

(5)特殊事项的处理。

受益对象因特殊原因不便实施确认程序的,应报请市民政局批准;

人员培训活动,不需填写《受益对象确认书》,项目审计的依据是培训人员签到表,签到表必须体现项目名称、项目执行单位、受益对象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由本人签字认可;

发放宣传资料、10元以下的纪念品应保留纪念品发放表,不需要填列受益对象确认书。
 

8.项目为何严禁转包、分包?如何界定转包、分包行为?

答:市级专项资金旨在促进社会组织事业发展,项目执行单位应加强自身执行能力建设,规范项目的执行,不得将项目转包、分包给其他组织实施,更不能将项目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合作开展。

项目执行单位应直接将受助款物拨付受益对象或购买服务和物资的单位,不得将项目资金统一拨付中间人并由中间人转付。

界定转包、分包行业的关键是:项目申报单位有无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受益对象的选择是否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项目申报书中是否明确合作单位,项目资金是否直接拨付受益对象或购买服务和物资的单位,是否将项目资金统一纳入项目单位等。
 

9.项目会计核算有哪些相关注意点?

答:(1)项目执行单位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据真实、合法的支出凭证进行核算,将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所取得的全部资金纳入本组织合法账簿进行核算和管理。

项目执行单位不需要单独设立银行账号进行项目资金的核算和管理,在业务活动成本下单设科目核算,按“业务活动成本-***项目”进行核算。

(2)项目执行单位按照单次活动进行项目财务核算,不要多次合并做账,甚至多次活动合并开票。

(3)2020年1月1日起至项目验收前发生的支出,且符合项目申报表的要求,属于项目预算的合理支出,可列入项目资金。

(4)避免产生现金业务。支付讲课费、专家咨询费等应以转帐方式直接支付。

(5)项目执行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留存与支出相关的原始资料,保存开展服务活动的过程资料以印证事实。

如培训等活动的通知、方案、照片、签到表、师资简介及资质证明、教材讲义、讲课费签收单等。讲课费、劳务费等支出要取得专家资质证明、工作时间记录、费用签收单等。

发放款物应按预算规定,保留接收人签字的款物发放清单或接收记录、款项拨付记录,同时必须填写受益对象确认书。

固定资产购置支出为项目期间发生,保存原始单据、交接或完工验收及投入使用记录。

印刷、广告等保留相关合同、印刷广告清单样品等佐证资料。

(6)开展社会服务所必需的其他支出,应本着经济、节约、合理的原则,在预算规定的范围内,据实列支。

(7)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发放的讲课费、劳务费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0.项目审计的重点有哪些?

答:项目审计检查项目执行单位项目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项目实施和管理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审计重点为:

(1)项目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是否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项目管理及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并按制度执行,如资金使用审批手续是否健全。

(2)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项目预算编制是否清晰、合理,是否按照完善后的预算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项目资金,是否按规定办理预算调整。

(3)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目标是否实现,项目完成是否及时,受益对象选择、确认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转包分包行为。

(4)资金使用情况。通过实施检查账簿、会计凭证、付款记录、相关票据、签收单、项目档案资料等程序,重点检查项目资金是否按预算所规定的用途、标准使用,项目支出是否真实,是否做到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审批程序是否完善、资金拨付程序是否严格、项目支出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等。

重点检查是否在项目资金中列支管理费,将项目资金用于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或修建楼堂馆所等挤占、截留、挪用、侵吞项目资金,列支与项目无关的捐赠、赞助及其他支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财政资金等。

(5)项目会计核算情况。项目资金的核算是否规范,是否执行了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否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合法账簿核算和管理等。

(6)项目档案管理情况。是否及时将项目立项、执行、财务、受益对象确认、监督、评估等资料进行汇集整理。
 

11.项目如何做好宣传?

答:各项目按照项目标准积极开展宣传。积极向宁波社会组织网报送活动新闻。在开展项目宣传活动、下发资料及配发物品上注明“2020年宁波市民政局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附件1:受益对象(个人)确认书.doc

附件2:受益对象(单位)确认书.doc

附件3: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附件4: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