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社会组织促进会监事会制度 |
发布时间:2020-04-27 阅读:次 |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会管理和运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宁波市社会组织促进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监事在任期内,会员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条 监事候选人资料应在会员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向全体会员公开,以保证会员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四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没有担任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第六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长列席秘书长办公会议。 第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协会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社会团体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九条 监事长可由会员大会监事选举中得票最高的监事直接担任,也可由监事会自行投票选出。 如通过会员大会监事选举的,最高得票数者为两名或以上时,应在最高得票者中进行第二次选举,直至产生监事长。 第十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一届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