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社会组织促进会信息宣传工作制度(试行) |
发布时间:2018-01-30 阅读:次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甬党办〔2017〕11号),加强会员单位和社会组织宣传引导,根据我会章程,结合我市社会组织信息宣传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组织宣传报道坚持原创精神且为正面报道。社会组织信息宣传工作聚焦社会治理创新、重点工作任务、难点热点问题,同时联系工作实际做好管理改革、典型事例、重要活动的宣传工作,及时宣传我市社会组织建设管理工作取得的新成绩、新经验,传播社会组织正能量,推动社会组织创品牌、促发展。 第二章 适用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 适用对象:全市社会组织及工作人员。 第四条 适用范围:在市级社会组织宣传平台投稿、采用的稿件。在市级、省级、国家级等权威、主流媒体报道发表的(转载的除外)反映我市社会组织建设成就的宣传稿件,也纳入奖励范围。 宣传稿件的形式包括新闻宣传类稿件(新闻稿、通迅稿)和综合调研类文章(调查报告等)。 市级社会组织宣传平台包括“宁波社会组织网”、“宁波社会组织”微信公众号等。 第三章 计分奖励 第五条 社会组织信息宣传工作采取计分奖励制。 第六条 市级社会组织宣传平台信息: 1.新闻宣传类稿件(一般不少于500字) 投稿:通过“宁波社会组织网”投稿通道或投稿邮箱投稿的,每篇计1分。投稿邮箱:nbshzz@nbshzz.org.cn。 采用:投稿后被“宁波社会组织网”或“宁波社会组织”微信公众号采用的,每篇计5分(同一稿件不重复计分)。 2.综合调研类文章(一般不少于3000字) 投稿:通过“宁波社会组织网”投稿通道或投稿邮箱投稿的,每篇计5分。 采用:投稿后被“宁波社会组织网”或“宁波社会组织”微信公众号采用的,每篇计20分(同一稿件不重复计分)。 第七条 其他宣传平台采用信息 1.新闻宣传类稿件 (1)在市级刊物、电视台、电台、网站等媒体宣传报道的,每篇计5分。 (2)在省部级刊物、电视台、电台、网站等媒体宣传报道的,每篇计10分。 (3)在国家级平面媒体、网络媒体或境外主流媒体、网络媒体采用的信息,每篇计20分。 2.综合调研类文章 (1)在市级刊物、电视台、电台、网站等媒体宣传报道的,每篇计20分。 (2)在省部级刊物、电视台、电台、网站等媒体宣传报道的,每篇计30分。 (3)在国家级平面媒体、网络媒体或境外主流媒体、网络媒体宣传报道的,每篇计40分。 第八条 市级社会组织宣传平台投稿和采用不重复计分,即投稿未被采用的计投稿分;投稿后被采用的,计采用分。同一内容或事件的宣传稿件被不同等级宣传平台采用的,以最高奖励分值计分一次,不重复计分。 其他宣传平台采用信息情况,由社会组织将《媒体稿件发表清单》(见附件)于每季度末(3月、6月、9月、12月)报我会信息宣传部。 第九条 我会信息宣传部负责社会组织信息宣传计分统计工作,计分情况每年度定期在“宁波社会组织网”和“宁波社会组织”微信公众号公布。 第十条 根据计分统计结果,每年评选一批社会组织信息宣传先进单位和优秀通讯员,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2018年1月29日宁波市社会组织促进会二届五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