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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波市社会组织促进会章程(修正案)
    发布时间:2017-05-16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宁波市社会组织促进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宁波市热心社会组织发展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全市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动员和依靠社会各界力量,致力于社会组织发展管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推动,促进社会组织的交流合作,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提升社会组织能力,引导社会组织协同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繁荣发展,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宁波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有关社会组织发展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指导会员依法开展活动;

    (二)开展政策理论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

    (三)举办论坛、联谊等活动,促进社会组织的交流和合作,探索发展社会组织的方法和途径;

    (四)为会员提供政策、信息、培训等服务,反映会员合理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搭建活动平台,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

    (六)编印会刊;

    (七)设立社会组织发展基金,扶持并资助社会组织发展;

    (八)发动和引导包括会员在内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九)培育发展公益性社会组织;

    (十)开展公益服务项目创投,提供项目培训、督导、评估等服务;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及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本会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六、九项的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会长办公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情况,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未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二条  监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监事会成员由3-5名监事组成。

    第三十三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监事会委托,核查本会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

    (四)根据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

    (三)保守本会秘密。

    第三十五条  监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给本会或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如监事一年内累计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事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可考虑经理事会提名取消其监事资格,由会员大会进行补选。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可由会员大会监事选举中得票最高的监事直接担任,也可由监事会自行投票选出。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会的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九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条  列席理事会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监事列席秘书处会议。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可作为对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等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要依据章程制定监事会会议规则。

    第五章  公益慈善项目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公益慈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设计应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部门,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七条 本会开展重大项目,应当由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

    本会的重大项目包括:

    (一)年度项目计划;

    (二)超过10万元的项目;

    第四十八条 本会开展重大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四十九条 一般项目(除重大项目以外)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查,委托专家小组评审。

    第五十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及本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五十一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会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保存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7年3月10日二届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