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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甬民发〔2018〕73号 |
发布机构: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8-08-17 阅读:次 |
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宁波市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市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工作,提升监管效能和质量,根据《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关于深化“双随机”抽查监管推行跨部门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甬跑改办〔2017〕70号)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民法〔201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是指宁波市各级民政部门根据事先公布的检查事项清单和检查计划,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对照相关业务标准开展执法检查,并将抽查结果依法公布的监管工作机制。 第三条 “双随机”抽查应当坚持依法实施、统筹安排、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设立“双随机”抽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分管执法工作的局领导,组成人员为执法支队、政策法规处及相关业务处室(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双随机”工作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双随机”抽查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双随机”抽查日常工作。市局办公室“双随机”抽查工作领导小组设在政策法规处,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处处长兼任,区县(市)民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设置相应工作机构,明确具体负责人。 第五条 宁波市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活动全程依托“浙江企业信息交换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双随机综合抽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抽查系统”)进行。 第六条 宁波市民政系统随机抽查事项包括:省厅公布的对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主要包含抽查项目、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具体以年度抽查计划为准。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监管职能且符合条件的均要纳入事项清单;凡法律法规规章未赋予监管职能的,不得列入清单开展检查。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宁波市民政系统执法人员库和抽查对象库,按照一次建库、分级维护的原则建立。在配合省厅完成首次建库后,各级民政部门按照“谁主管、谁维护”的原则,对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建库标准,对执法人员库和抽查对象库实行动态更新。 执法人员库由宁波市民政系统内持有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工作人员组成,所有随机抽查事项共用一个执法人员库。执法人员库名单由政策法规处(科)提供。 抽查对象库涵盖随机抽查事项对应的全部管理对象,库中应包含管理对象的主体名称、联系人、统一信用代码等内容。抽查对象库名单由相关业务处(科)室(单位)提供。 部分抽查事项需要专业检测机构或专业人员参与的,可以建立非执法人员专家库,但不纳入随机选派范围。 第八条 在省厅公布年度抽查计划的基础上,制定宁波市民政系统的年度抽查计划。年度抽查计划应当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 区县(市)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临时抽查活动。 第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抽查活动时,应当在抽查系统中预先设置任务,以摇号方式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 摇号随机产生的被检查对象,经确认锁定后,名单自动通过抽查系统下发至对应的各级民政部门,同时在公示系统中发布抽查任务公告。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查看公告,按时完成任务,同步填报数据。 第十条 随机抽取执法人员时应当保证每个抽查对象的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1人为组长。需要特定专家参与的,从专家库中指派。 随机抽取执法人员时应当保证每次抽查至少包含1名业务类别执法人员,抽查事项对应的业务类别中无执法人员时,可派普通工作人员一同前往,但不作为执法人员。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开展抽查时应当采用实地检查为主、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等手段为辅的检查方式。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开展抽查要做到全程留痕,落实执法人员直接责任。 抽查过程中应当同步填写统一的抽查记录表,记录表包含抽查内容、操作方法、是否检查、有无问题、要求提供的材料、抽查结果、申诉情况、后续处置等内容。 抽查记录表全部填写完成后,应当由执法人员签字确认由组长签署意见,并经业务处(科)室(单位)、执法支(大)队、政策法规处(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请分管业务和执法的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期公示的抽查结果应当与抽查记录表上内容一致。 第十三条 抽查结果自动共享交换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浙江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布。 在抽查中要善于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做法。发现被抽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执法支(大)队视情依法采取行政告诫、责令改正等相关监管措施。需要开展后续管理的,移交给负责日常监督的业务机构。需立案调查的,检查人员初步固定证据,移送办案机构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十五条 对同一抽查对象,不同执法部门实施检查时,有条件的应当实行联合检查。 第十六条 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工作纪律,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廉洁执法。对在随机抽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双随机”抽查工作开展情况及督查抽查结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绩效考评范围。 考核考评以抽查系统的数据情况为基准,未录入或未及时录入数据的,视为无此数据。数据与实际有出入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双随机”抽查记录表和抽查过程中采集的重要证据材料,应当参考行政处罚案卷格式整理装订成抽查卷宗,归档长期保存。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提及的内容,按照浙民法〔2018〕3号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宁波市民政局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宁波市民政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