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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宁波市嘉铖视光脑力科技研究中心撤销登记的送达公告
发布机构:       信息来源:宁波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0-09-22 阅读:

宁波市嘉铖视光脑力科技研究中心:

因你单位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一案,无法通过其它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甬民罚决字〔2020〕第5号),现依法予以公告,公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宁波市嘉铖视光脑力科技研究中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编号:浙甬民证字第030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30200MJ8949009P,登记住所: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路975弄49号2-2,法定代表人:欧家伶。

根据社会组织年检情况,本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对宁波市嘉铖视光脑力科技研究中心未按照规定接受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宁波市嘉铖视光脑力科技研究中心2017年度、2018年度连续两年未按照规定接受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年检通报、现场勘查照片等。

宁波市嘉铖视光脑力科技研究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已构成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0年7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民罚先告字〔2020〕第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异议。现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依法对宁波市嘉铖视光脑力科技研究中心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撤销登记。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8条第2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宁波市嘉铖视光脑力科技研究中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予以收缴。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民政局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