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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宁波市嘉铖视光脑力科技研究中心的送达公告
发布机构:       信息来源:宁波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0-07-16 阅读:

宁波市嘉铖视光脑力科技研究中心:

因你单位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一案,无法通过其它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民罚先告字〔2020〕第5号),现依法予以公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宁波市嘉铖视光脑力科技研究中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编号:浙甬民证字第030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30200MJ8949009P)登记住所: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路975弄49号2-2,法定代表人:欧家伶。

根据社会组织年检情况,本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对宁波市嘉铖视光脑力科技研究中心未按照规定接受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2017年度、2018年度连续两年未按照规定接受民办非企业单位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已构成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撤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本机关认定的上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同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的,应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同放弃此权利。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民政局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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